(2016)琼0106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振勇与潘小玉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陈振勇,潘小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48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主要负责人:蒋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多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勇。被告:潘小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告陈振勇、潘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人民陪审员 郑圆圆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