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624号原告:林某,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镇莲西路322号3号楼406室。委托代理人蓝立仁,男,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同意再给被告张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