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延霞与郭华军、王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霞,郭华军,王明,郭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孙延霞,女。被执行人郭华军,男。被执行人王明,男。被执行人郭朋飞,男。本院在执行孙延霞与王明、郭某、郭朋飞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6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