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海锂子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0000元,支付违约金75000元,合计8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