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与刘××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713号申请执行人王××,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曾用名刘×1),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附带民事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390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支付退赔款8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39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发现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刘××应支付的退赔款82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