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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荆富与董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富,董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993号原告荆富,男。被告董海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富与被告董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荆富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