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执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宋伟杰、刘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宋伟杰,刘美英,郭承标,杨东庆,寿光福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1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执行人宋伟杰。被执行人刘美英,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郭承标。被执行人杨东庆。被执行人寿光福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心昌,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宋伟杰、刘美英、郭承标、杨东庆、寿光福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奎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