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薄建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薄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32号罪犯薄建国,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察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薄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薄建国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乌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薄建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8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薄建国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思想、职业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薄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在监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薄建国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只缴纳3000元,有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双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共计5个月,消费金额为1653.95元,月均消费110.2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薄建国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