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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树英诉蒋万涛房丽丽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树英,蒋万涛,房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102号申请人吕树英,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蒋万涛,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房丽丽,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铁路医院护士,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吕树英与被申请人蒋万涛、房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房丽丽银行存款25万元及住房公积金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房丽丽银行存款25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房丽丽住房公积金5万元;三、查封申请人吕树英所有的房屋产籍;四、冻结申请人吕树英茹提供的存款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