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丽霞与李燕(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霞,李燕(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991号原告:杨丽霞,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李燕(彦)民,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永年县。原告杨丽霞诉被告李燕(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燕(彦)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霞诉称,原告在邯郸市浴新北大街木材市场经营木方、木板等木材生意。2012年起,被告因业务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木方、木板,一直滚动结算、价格随行就市,未签订书面合同。截止2014年4月1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木材款32669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之后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木材款3266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燕(彦)民未答辩。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了2014年4月13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木材款326690元的事实。被告李燕(彦)民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开始从原告处购买木方、木板等木材。2014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木方、木板总数为叁拾贰万陆仟陆佰玖拾元整(326690元)。2016年4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李燕(彦)民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并就欠款32669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木材款326690元,应予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燕(彦)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丽霞木材款326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被告李燕(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强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人民陪审员 孙小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