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1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诉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601-2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经营者段辉,男,生于1970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李磊,女,生于1987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何明,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茂晖,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诉被告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7.00元、保全费3,770.00元,计8,827.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鑫嘉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