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文强与邹伟勇、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强,邹伟勇,陈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820号原告:陈文强,1974年7月14日,农民。被告:邹伟勇。被告:陈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强与被告邹伟勇、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文强负担。审 判 员 张国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