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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秀屿文体广电出版局与史明明擅自设立文艺团体进行经营性演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史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福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383374-0。法定代表人李文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智峰、周小宁,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干部。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史明明,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与被执行人史明明擅自设立文艺团体进行经营性演出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闽0305行审6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及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作出的(莆秀)文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徐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