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昆明宁宜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370号申请保全人:昆明宁宜商贸有限公司。被保全人: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宁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提供50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雁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