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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邱红风、谢忠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邱红风,谢忠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92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红风,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被告:谢忠明,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邱红风、谢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中山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冯海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红风、谢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中山市分行因被告邱红风拖欠信用卡款项,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本金165071.37元;2.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滞纳金暂计为8898.52元及利息暂计为15845.41元(前述费用均暂计至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之约定计算)。被告邱红风、谢忠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邱红风向建行中山市分行递交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在联系人资料一栏填写联系人谢忠明,关系为夫妻,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建行中山市分行审核后,向邱红风发放了卡号为48×××70的信用卡。另查: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甲方(持卡人)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邱红风在取得建行中山市分行发放的信用卡后,多次透支信用卡款项,且逾期不向建行中山市分行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款项,截至2016年4月5日,共拖欠建行中山市分行逾期本金165071.37元、利息15845.41元、滞纳金8898.52元,合计189815.3元。经多次催收上述欠款未果,建行中山市分行遂具状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再查:2007年8月6日,谢忠明、邱红风因购房迁入中山市,谢忠明与邱红风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邱红风持卡透支消费并多次未按期足额偿还款项给建行中山市分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建行中山市分行有权要求邱红风承担偿还逾期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关于邱红风欠款的数额,有建行中山市分行提交的邱红风欠款清单及邱红风交易明细可以证实,且邱红风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邱红风在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的联系人资料一栏填写的联系人为谢忠明,关系为夫妻,且建行中山市分行提交的中山市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显示2007年8月6日,谢忠明、邱红风因购房迁入中山市,谢忠明与邱红风是夫妻关系,另因邱红风、谢忠明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在邱红风、谢忠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忠明对邱红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邱红风、谢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红风、谢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65071.37元;二、被告邱红风、谢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截至2016年4月5日的逾期利息15845.41元、滞纳金8898.52元,以及从2016年4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6元,诉讼保全费1469元,合计5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红风、谢忠明负担(被告邱红风、谢忠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安妮何坚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