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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兴羽诉马孝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羽,马孝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603号原告高兴羽,现住扶余市.被告马孝范,现住扶余市.原告高兴羽诉被告马孝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兴羽、被告马孝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与被告家中间有界墙,2014年被告在自家一册盖一仓房,用两家界墙当后墙,现被告要求原告家的80公分宅基地归其所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80公分宅基地。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诉争土地,系原被告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兴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