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督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祁阳农商银行诉蒋万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万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21民督74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蒋万民,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3万元。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蒋万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蒋万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抗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