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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曲会芬与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会芬,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033号原告:曲会芬。被告: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磊英。原告曲会芬与被告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曲会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会芬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曲会芬负担。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