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曲会芬与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会芬,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033号原告:曲会芬。被告: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磊英。原告曲会芬与被告青岛尚品华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曲会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会芬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曲会芬负担。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