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正洪与胡安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正洪,胡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高正洪,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胡安寿,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高正洪与胡安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胡安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