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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文海申请蒋柏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海,陈仁来,蒋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海,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号。被执行人陈仁来,男,50岁,住浙江省黄岩市城央镇羽村。被执行人蒋柏林,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海与被执行人陈仁来���蒋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哈民二终字第1564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仁来、蒋柏林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执恢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赵 越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