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明学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明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刑更149号罪犯董明学,又名董亚利,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明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明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董明学撤回上诉,同时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明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罪犯董明学于2014年1月3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董明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明学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董明学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明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董明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2015年12月19日起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剑萍审判员  林志民审判员  陶永夫718j7nbwdwjhbt3smf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邱淑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