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东四、吴四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东四,吴四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624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杰,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淑君,公司职员。被告胡东四。被告吴四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东四、吴四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的时间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59元,减半收取1329.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才华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