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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姬朋涛与张文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128号原告姬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