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余成刚,徐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张奎。被执行人余成刚。被执行人徐满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余成刚、徐满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成刚、徐满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成刚、徐满生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146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昌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