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野诉康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野,康剑,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469号原告韦野。委托代理人张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剑。被告李琴。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野与被告康剑、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剑、李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野撤诉。案件受理费26192元,减半收取计13096元,由原告韦野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文审 判 员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