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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燕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刘燕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聂国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燕方,女,住汤阴县任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执52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燕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燕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燕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987.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