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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9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云,王捷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9058号原告:马秋云,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镇中街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捷华,男,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杨高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原告马秋云与被告王捷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马秋云以原、被告纠纷已结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捷华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卢贤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