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敏与随州市方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随州市方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方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江浩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三海,湖北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托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随州市方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法院应当查清楚方瑜公司与圣泰安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的真实性及该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二、圣泰安公司与江浩作为《劳务合同书》及《承包合同书》的合同主体,应当参加本案的诉讼。鉴于上述事实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有实质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随州市方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审判长 王 阳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