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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静与吴宗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吴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宗清,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静与被执行人吴宗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静与被执行人吴宗清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静已领取标的款10000元,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龚红奎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权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