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梁青梅与关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青梅,关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800号原告:梁青梅,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关立明,男,1973年11月出生,满族,住所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住所黑龙江省宁安市。负责人:董云山,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梁青梅与被告关立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青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青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