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9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启飞与郑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飞,郑利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272号原告:王启飞,男,汉族,1983年4月30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郑利群,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飞与被告郑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83元,由原告王启飞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