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316号郭凯丽,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东宋门乡南沙王村,联系电话177××××6602周超,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东宋门乡张邦架村,联系电话152××××6150郭凯丽申请周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10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凯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8民初10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岳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中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