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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顾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453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原告顾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暗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