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顾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453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原告顾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暗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