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汉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汉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汉超,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汉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汉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谭汉超饮酒后无证驾驶粤FSV7**小客车沿韶关市曲江区沿堤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沿堤三路老桥头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杨某高驾驶的粤F8D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汉超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高的损伤属轻微伤。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汉超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7月6日,被告人谭汉超和被害人杨某高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了杨某高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汉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杨某高的疾病诊断书、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杨某高的证言,被告人谭汉超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329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6]痕鉴字第463、46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汉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汉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第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