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5刑初47号公诉机关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5日被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18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审判员周家青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许某和汪某、陈某等人在旌德县旌阳镇“百兴酒楼”吃饭,期间许某喝了一杯“古井原浆”牌白酒。当天晚上8点半左右,许某驾驶牌号为皖P×××××的黑色宝马小型汽车从“百兴酒楼”出发,经和平路、城东路,行驶至滨河路时被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发现。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旌德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被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传唤到案。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情节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旌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汪某、陈某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皖龙图司鉴(2016)法毒检字第578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查笔录、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周家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黄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