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朱素君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朱素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督10号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60556514C,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6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陈长良,系执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朱素君。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素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2日发出(2016)浙1121民督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素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浙1121民督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金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