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怀志、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志,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蚌埠市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391号原告:王怀志,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维仙,分公司经理。第三人:蚌埠市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王怀志与被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第三人蚌埠市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公尔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文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