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215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