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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5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卓体聪与吴可楠、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体聪,吴可楠,罗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322号原告:卓体聪,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广东卓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可楠,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罗雪,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卓体聪诉被告吴可楠、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卓体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体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体聪撤回对被告罗雪的起诉。审判员  翟伟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