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寿执行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寿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寿春,陈家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行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彭时勤,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以堂,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底信用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寿春,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陈家瑞,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寿春、陈家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寿春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托溪信用社开户账号内的存款3542.30元、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柘荣县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街信用社开户账号内的存款2611.94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寿春、陈家瑞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寿春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托溪信用社开户账号内的存款3542.3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柘荣县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街信用社开户账号内的存款2611.9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龚启城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勤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