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彭有福、李秀兰申请执行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福,李秀兰,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59号申请执行人彭有福,住元谋县。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73XXXX。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有福、李秀兰申请执行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29025.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起学聪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