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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丽荣申请执行王春江、张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荣,王春江,张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荣,女,45岁。被执行人王春江,男,45岁。被执行人张晓芬,女,49岁。原告王丽荣诉被告王春江、张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富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春江、张晓芬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春江农药款21184元,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5月16日原告王丽荣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春江、张晓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丽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2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