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洪刚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洪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洪刚,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丛培莲,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洪刚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刘艳春、高静冬、书记员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洪刚及其辩护人丛培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洪刚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谎称能在“一汽公司”搞到钢结构工程、在吉林省松原市能够承包某处耕地,与谢某某合伙承包,利润平分以及“借款”等为欺骗手段,先后多次在吉林市昌邑区等地,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84505.50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安洪刚挥霍。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安洪刚,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安洪刚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安洪刚辩解:当时我要还谢某某15万元,谢某某让我把15万元汇到宋庆云名下。被告人安洪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安洪刚系初犯,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诈骗数额中11万元为借款,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安洪刚谎称能在“一汽公司”搞到钢结构工程,在吉林省松原市能够承包某处耕地,与谢某某合伙承包,利润平分以及“借款”等为欺骗手段,先后多次在吉林市昌邑区等地,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84505.50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安洪刚挥霍。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安洪刚以抵押车的形式偿还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9万元。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安洪刚到案过程。身份信息表,载明被告人安洪刚的身份信息情况。欠据及情况说明,载明安洪刚欠谢某某382000元的情况以及安洪刚以6种理由先后6次向谢某某借款共计384000元的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载明谢某某转款8万元、于某某转款2万元。月饼销售缴款表,载明被告人安洪刚分三次在好利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取24505.5元月饼。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银行应有交易记录,因为当天我交给谢某某的17万是从银行取的。在天津街好利来蛋糕店的门口,我直接把钱放在谢某某的车后备箱里了,好像是一辆黑色的Q5。当时安洪刚在场,车是他开过来的。谢某某说是安洪刚给介绍在一汽公司承包钢结构的工程,具体怎么回事我不太清楚。我听安洪刚说过他有个叔叔在一汽公司当领导,他叔叔是一把手不是二把手,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听谢某某说是交给安洪刚15万元。在松源市有三百垧耕地。2015年,我给安洪刚汇过1万元,是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汇的。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我和于某某开车去长春,在路上,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朋友汇2万元,具体他没跟我说。过了一会儿,安洪刚给我打的电话,估计是谢某某把我电话给安洪刚的。安洪刚说让我给他汇过去2万元,然后把银行账号用短信给我发过来,我因为手机银行里没有那么多钱,就跟他说等到长春以后再给他汇。后来,于某某说他银行卡里有钱,我就让于某某用手机银行给安洪刚转账2万元。我之前因为别的事欠谢某某2万元,他也在外地,所以才让我给安洪刚汇的。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通过手机转账汇给安洪刚2万元。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安洪刚介绍谢某某承包一汽公司钢结构工程的事我知道,我们原来在一起吃饭时说起过。我是去年十月左右知道的,当时说年底能开工,还让我去帮忙管理,后来又说过了年三月开工,接着又说五月开工,后来又推到十月能开工,总是往后推,我就听一乐。这期间我还听说安洪刚让谢某某在松原承包耕地,还有什么在一汽公司买车的事,反正他说出的话都没有兑现过,后来他还向我借过钱,我觉得他这个人不牢靠就没借。在松原承包耕地的事是有一次我和安洪刚吃饭时,安洪刚说和谢某某合伙在松原承包了一片耕地,以后卖粮食有分红。车也是安洪刚跟我说的,怎么说起的记不清了,大概意思也是说和谢某某合伙,他通过他叔叔能在一汽公司花低价买运输中有刮碰的车,他们再一起把车往外卖。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安洪刚说是在好利来蛋糕店上班,2014年5月跟我说,开始包工程了,跟谢某某一起干,修路的工程。他给我汇过二次钱,一次是5000元,第二次不是2000就是5000元。说是干工程赚到钱了。2014年11月给我买过1个银色16G苹果6手机,2015年情人节,给我买过一个彩金戒子,花了2000多元。他自己有一部新的铁灰的苹果6手机,说是姓谢的送给他的。他说姓谢的玩了他,干工程要的钱一分没给他,工程中途需要继续投钱,安洪刚还从家里拿出20万元,姓谢的还借给他35万元,还给姓谢的打了欠条等。姓谢的借他这35万是为了让他等工程结束后多分点,所以让他投钱并借他35万元。宝莱车,说是从姓谢的手里花5万元买的。其他车说是姓谢的一个兄弟,车多让他换着开。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实安洪刚是2011年左右从学校毕业以后直接到好利来吉林分公司上班的,我是办公室主任,安洪刚是企划部搞平面设计的。我俩平时关系挺好,他上班的那段时间,他自称他姐叫安洪霞,姐夫张利是原吉林市市委书记蓝军的秘书。后来又说长春一汽公司总经理安铁成是他叔叔。2014年,安洪刚说他叔叔在一汽公司能够安排钢结构的活,让我跟着参与,当时说起来的时候我也没在意,后来安洪刚问过我几次,我也觉得确实有操作性,就同意拿出30万元先把这个项目拿下来。我是2014年12月21日在天津街批发市场好利来店的门口交给安洪刚30万现金,但钱不是小数,我也怕安洪刚办事不牢靠,就说我朋友张某某临时用钱,然后张某某就过来从安洪刚手里拿走了15万元,实际交给安洪刚的就15万元。2014年快过年的时候,安洪刚说他姐夫以我的名义在松原包了三百垧耕地,钱凑不上了,让我先垫上8万元,我从银行提出8万元,到中国银行把钱汇给安洪刚。实际上是安洪刚的姐夫张利承包的,张利的身份是市委书记秘书,不方便出面,就借用我的名义。我和张利两个人承包,获利平分,但是到现在什么结果都没有。2015年3月,有一个朋友在松原有点事需要平事。我跟安洪刚说起过,看能不有找到人帮忙。安洪刚承诺没问题,可以帮忙。后来给我回信说需要2.5万元,隔了没几天说不够,平完事需要15万元,我就把情况跟柱子说了,柱子就给安洪刚拿了15万元,怎么给的我不清楚。隔了几个月柱子找到我说事情始终没给办,让我联系安洪刚退钱。然后安洪刚就退回来5万元,因为我是介绍人,我又拿了10万元凑齐15万元还给柱子。2015年5、6月份退的5万元。安洪刚给我打电话说他手里没有钱,现在有纪委检查,他姐和姐夫卡里的钱挺敏感的都不能动,让我先垫上10万元,钱的事差不了,过后肯定还我。当时我还没有对安洪刚起疑心,就同意了,将安洪刚退过来的5万元一起交给柱子了。2015年9月,安洪刚还跟我说他老叔安铁成在一汽,公司有七辆在运输途中有刮碰的车,他能通过他老叔把车弄出来,之后可以便宜卖给我一辆,他办手续还差2万元,让我先给他拿2万元。我当时有事,就让我朋友李微给安洪刚拿了2万元。还有一次安洪刚向我借了1万元,日期记不清了,当时安洪刚给我打电话说和对象在“佟二堡”买貂皮大衣钱包被偷了,向我借1万元,我就给安洪刚的中国银行卡汇了1万元。快过中秋节的时候(也是2015年9月),安洪刚找我说想要代销好利来的月饼,我同意了,安洪刚从我这直接拿2.4万元的货,结果安洪刚也没给我卖月饼的钱。安洪刚先后从我手里拿了38.4万余元,事情始终没有办成,而且也没有还钱的意思,我就冲安洪刚要钱,安洪刚说他没有钱,他姐安洪霞知道这些事,能管他,钱肯定能还给我,现在就是有人在查他姐不方便拿钱。我说“你姐一天不方便,我一天就拿不到钱,你总这么拖着我也不行啊。”我让安洪刚给他姐打电话,安洪刚说不好意思打,把安洪霞的电话号给我了,让我给安洪霞打电话。我打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我问她认识安洪刚不,她说认识,她是安洪刚姨家的姐,我又问她安洪刚给我办事的事,安洪霞说根本就没那些事。我又问安洪刚到底怎么回事,安洪刚说以前的事都是假的,都是骗我的,钱让他花了。我让安洪刚想招还我钱,安洪刚就说先还我10万元,其他的以后慢慢还我,我也同意了。但是安洪刚还是迟迟不还我钱,我就又找安洪刚要钱,安洪刚这才把宝莱车顶账给我,顶账顶了9万元。被告人安洪刚供述,称2014年初,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和谢某某说有个亲属的叔叔叫安铁成,是长春一汽公司的经理,我可以通过安铁成在一汽公司承包钢结构工程,让谢某某和我合伙,利润我俩分成。我先后和谢某某说过两次,因为我和谢某某当时都是好利来公司的职员,平时我俩关系处的也非常好,谢某某就相信我了。谢某某主动提出要拿出15万元和我一起承包工程,谢某某给我的是15万的现金,我当天把钱存进农村信用社的卡里。我记得是在一个刚装修完的好利来店门口,具体哪家店面我记不清了,是在谢某某车里给我的,谢某某开的是尼桑帕拉丁越野车。钱是用什么装的我记不清了。我不认识安铁成,印象中一汽公司应该有这个人。胡跃是我同学,在松原市搞房地产,我从胡跃嘴里知道一汽有承包钢结构工程信息的,我就把事情说给谢某某了,想利用承包工程这个信息骗一点钱。我没有承包一汽公司钢结构工程的能力,没找人联系过承包一汽公司钢结构工程的事宜。钱平时请朋友吃饭喝酒、自己住宾馆和租车等花了。谢某某问过我,我说工程还没下来,需要再等一段时间。第二次也是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当时还在好利来公司上班,因为钱花的差不多了,还想从谢某某手里弄些钱。我就假借我二姨家二姐夫张利的名义跟谢某某说可以在松原市承包耕地;我二姐叫安洪霞,二姐夫张利原来给蓝军当过秘书。我就利用张利的名汽取得谢某某的信任,让谢某某出钱承包土地,卖粮后分红。谢某某相信了,我让谢某某拿8万元,我出多少钱没说,谢某某也没问。谢某某就把钱汇到我的中国银行卡里,这件事是虚构的,8万元被我花销掉了,我一直在天津街的格莱美酒店住,住店的费用每天是200元左右,加上租车每天消费大约1000多元。我借安洪霞和张利的名义承包土地一事他们都不知道。第三次借的10万元,也是着急用钱,谢某某就从一个叫“小柱子”的手里给我拿了15万元。钱我拿到手以后花了。后来,小柱子冲我要钱要的急,我就从其他人手里借了5万元,还有10万元凑不上了,我就跟谢某某说先帮我拿10万元还小柱子。谢某某就给我拿了10万元现金,我就一起把15万元汇给宋庆云了。第四次是我在沈阳把钱包丢了,我给谢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我汇1万元急用,我当时身上应该有一张卡,谢某某打给我1万元。第五次具体记不清了,好像也是急用钱,就向谢某某借2万元,谢某某应该是没有那么多,让李某甲给我汇了2万元。有一次,我俩吃饭时,正好有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需要月饼,我就跟谢某某说了,谢某某帮我安排拿的货,我一共应该是拿了三次货,这些货一共卖了2万元多一点。我卖完月饼以后,跟谢某某说最近手里没钱了,卖月饼的钱算是我借的,以后有钱了再还给他,谢某某也同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洪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被告人安洪刚在案发前,以抵押车的形式,偿还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9万元,有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应从总犯罪数额384505.50中予以扣除,故被告人安洪刚诈骗数额应为294505.50元。关于被告人安洪刚提出的当时其要还给谢某某15万元,谢某某让其把15万汇到宋庆云名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诈骗数额中的11万为借款,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安洪刚系初犯,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洪刚未足额返还赃款的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洪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安洪刚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 军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