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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忠波与伊士喜、田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波,伊士喜,田宝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626号原告刘忠波,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被告伊士喜,男,1983年7月8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满族镇。被告田宝东,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忠波诉被告伊士喜、田宝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经查,被告伊士喜居住地在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满族镇兴富村三门富家屯,被告田宝东居住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41-1号2栋2单元202室,事故发生地位于吉黑公路五常市牛家镇三门富家屯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颖审 判 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