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4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09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9日,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2日,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50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