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09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9日,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2日,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50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