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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山东新煤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煤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726号原告山东新煤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法定代表人王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煤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并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欣欣煤矿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