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月娇与林春、邓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娇,林春,邓明花,邹寿波,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499号原告潘月娇,男,1952年6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南宁华侨投资区。被告林春,男,1975年7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南宁华侨投资区。被告邓明花,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南宁华侨投资区。被告邹寿波,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林青,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南宁华侨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月娇与被告林春、邓明花、邹寿波、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月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月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潘月娇负担。审判员 梁俊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瑞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