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尤俊岩与长春市新立城十里卜机械加工厂、张树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俊岩,长春市新立城十里卜机械加工厂,张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尤俊岩,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立城十里卜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新立城镇。法定代表人:张树良被执行人张树良,男,汉族,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城**栋***室,身份证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尤俊岩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新立城十里卜机械加工厂、张树良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长春市新立城十里卜机械加工厂、张树良于2016年6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尤俊岩人民币5075000元及利息(以5075000元为本金,利息为70833元/月,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804元,减半收取为24902元,由被告长春市新立城十里卜机械加工厂、张树良承担。”,该调解书已于2016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崴审 判 员 高秀丽代理审判员 刘馨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杭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