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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谢立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谢立叶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738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谢立叶,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新疆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立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新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