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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万某某、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万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委员会主任。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被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万某某、刘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鄂0116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6447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某、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万某某、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某某、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万某某、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鄂0116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俊   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常   波 来源:百度“”